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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简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 但如果公司业务利润并非来自香港,公司便可于申报香港利得税时,同时向香港税局申请“离岸收入”以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所以香港公司在税务上应做出怎样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离岸收入”之利得税豁免要求,香港税局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申请离岸豁免
企业在完成公司注册和银行账户开立后,可以开始申请离岸豁免。申请离岸豁免需要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和董事的身份证明、公司业务计划等。根据香港税务局的要求,企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香港以外的地区进行业务活动。
审批与登记
一旦申请提交后,香港税务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企业将获得离岸豁免的资格,并获得相应的豁免证书。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将豁免证书提交给相关的金融机构或合作伙伴,以享受离岸豁免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