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马来西亚的外来直接投资(FDD)同比增长了15.3%至1884亿令吉,占获批准投资总额的57.2%。按个别领域分类,马来西亚制造业的投资总额达1520亿令吉,其中涉及883个项目,大约创造了逾7万个就业机会。其中,电子产品领域的投资总值为854亿令吉。另外,服务业获得的投资同比增长了7.2%至1684亿令吉,以矿业及农业为主的第一产业(primarysectors)的投资总值为91亿令吉。
地理位置方面,马来西亚处于东南亚核心地带,可成为进入东盟市场和前往中东澳新的桥梁;政治环境方面,马来西亚民族关系融洽,三大民族和谐相处,政治动荡风险低,可以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方面,马来西亚经济基础稳固,经济增长前景较好,原材料丰富,人力资源素质较高;法律环境方面,马来西亚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完善投资法律,以吸引外资进入马来西亚的相关行业。马来西亚规制外国投资者进入马来西亚经济和实践的主要法律是2016年的《公司法》,该法于2017年1月31日生效,2024年再次修订。根据新的《公司法》,公司设立的注册要求被进一步简化。此外,马来西亚简化了获得建筑许可证的程序,使获得建筑许可证的速度更快;取消了新的商业用电连接的现场考察要求,使企业获得电力更容易;实施在线单一窗口平台进行财产搜索,简化财产转让程序;并为跨境贸易引入电子表格和加强基于风险的检查系统,改善马来西亚最大港口巴生港的基础设施和港口运营系统,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并通过引入重组程序使解决破产问题更容易。这些变化使得马来西亚在《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排名大幅提升。世界银行《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马来西亚营商环境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12位,在东盟地区仅次于新加坡。2]根据商务部亚洲司统计数据,2022年,中国企业对马直接投资16.1亿美元。此外,马来西亚设立各种国家、地区和市级的投资促进机构,包括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这些机构可以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有关商业战略咨询、地区熟悉、人才管理计划、网络和其他投资方面的各类服务。
马来西亚作为中国东盟十国成员之一,是东盟的创始成员国,也是中国“一带一路”的重要桥头堡。截至2023年3月,马来西亚共签署了16个自由贸易协定,包括与澳大利亚、智利、印度、日本、新西兰、巴基斯坦、土耳其等7个国家签署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作为东盟成员,与中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中国香港签署的7个区域自由贸易协定。4]2022年3月18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对马来西亚生效,有力促进中马贸易投资互利合作,并且为RECP成员国在马来西亚的外国投资提供便利与保障,有利于区域产业链供应链优势互补、深度融合,为马来西亚吸引外商投资提供新机遇。2022年11月29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对马来西亚生效。除此之外,截至本文撰稿之时,马来西亚与60个国家之间存在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并与74个国家签署了双重避税协定。
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投资的限制
(一)行业准入限制
自2009年马来西亚废除了有关限制外国投资者收购合并本国公司权益的外国投资委员会指引以来,马来西亚未对外国资本准入做出限制,大部分领域外国投资者可以持有100%的股权,但在特定行业(如通信、油气服务、保险、运输)中仍然对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做出限制,这种股比限制往往表现为外国投资者最多持股70%而马来西亚国民持股最少应达到30%。
在制造业,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允许取得许可的外国投资者在制造业投资中持有100%的股权,包括(1)先前免于获得生产许可,但股东资金现已达到250万元令吉,或现已聘用75名或以上全职员工并因此需要获得许可的公司;以及(2)此前免于遵守股权规定,但随着股东资金已达到250万元令吉而需要遵守股权规定的持有许可的公司。
在油气行业外国投资的持股比例受到限制。依据《石油开发法(1974)》,马来西亚上游石油和天然气开发由国有的国家石油有限公司(PETRONAS)独家控制,外资参与一般采取产量分成合同(productionsharingcontract,PSCs)的方式。国家石油有限公司通常会要求签订产量分成合同的外资合作伙伴与马来西亚本国公司共同投标。外资可以与马来西亚本国公司合资参与石油服务行业,但如果外资是主要股东,其股权占比不得超过49%。
在服务业,外国投资者在以下领域的持股比例受到限制
通信行业
外国投资者作为应用程序服务提供商(ASP)可以持有100%股权。但作为网络设施提供商(NFP)和网络服务提供商(NSP),只允许最多持有70%的股权。
批发和零售行业
通常而言,外国投资者在百货公司、专卖店和特许经营等大多数贸易行业中可以持有100%的股权。对于超市(除非由大型超市运营商运营)、24小时便利店、食品店、通讯社、杂货店、带有便利店的加油站、药店、纺织品商店、小餐馆等,外资则不被允许进入。[10]
保险行业
外国投资者最多可持有保险公司70%的股权。但是,保险的监管机构马来西亚中央银行(BNM)有权视情况批准外资持有更高的股权。
银行业
外国投资者投资银行和伊斯兰银行最多可持有70%的股权,在商业银行最多可持有30%的股权。目前,外国银行可以在马来西亚全国开设4家分支机构,但营业地点由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指定,且不允许外国银行在距马来西亚本国银行方圆1.5公里的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除了相关的股比限制,对于这些特殊的行业,还需经过马来西亚主管部门的审批,由主管部门审议确定拟议投资是否符合相应的马来西亚政府提供的促进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根据马来西亚《国家土地法》(NationalLandCode),马来西亚的土地分为农业用地、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非马来西亚公民和外资经向州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州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购买马来西亚土地。
2014年3月,马来西亚首相署经济规划局(EconomicPlanningUnitofthePrimeMinister'sDepartment,“EPU”)发布了修订后的《产业购置指南》(GuidelineontheAcquisitionofProperties)生效,对外资在马来西亚购置产业做出规定。
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房地产收购必须取得EPU的审批:(1)直接购置价值超过2000万令吉的非住宅产业,且该购置行为稀释了马来西亚土著和/或政府机构在该产业的持股比例;(2)通过股份并购的方式间接购置马来西亚土著和/或政府机构的价值超过2000万令吉的非住宅产业,且该产业占公司总资产50%以上。这两种情形若想成功获得EPU的审批,还需要满足:(1)股权条件:至少30%的公司股权由马来西亚土著持有;(2)实缴资本条件:外国投资者拥有的马来西亚境内公司的实缴资本不得低于25万令吉。
无需批准,但要报相关部门审核的产业购置包括:(1)购置价值超过100万令吉的商业房屋;(2)价值超过100万令吉或购置面积为5英亩以上的农业用地,用于采用现代高新技术的具有商业规模的农业活动、农业旅游项目开发或开展出口型农产品加工;(3)购置价值超过100万令吉的工业用地;(4)购置价值超过100万令吉住宅。同时,《产业购置指南》规定禁止外国人士购买单户价格低于100万令吉的产业。
禁止外资购置的产业有:(1)单户价值低于100万令吉的产业;(2)州主管部门划定的中/低成本住宅;(3)“马来人保留地”上的产业;(4)州主管部门划分给土著人用于企业开发项目的产业。
无需EPU批准的产业购置包括:购置马来西亚“第二家园计划”的住宅;多媒体超级走廊(MSC)公司在MSC区域内为了企业运营目的(包括为员工提供住宿的目的)购置的产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马来西亚区域发展走廊的批准辖区内购置产业;获得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金融中心(MIFC)秘书处授权购置产业;购置产业用于公司的员工宿舍(外资控股的公司只能购置价格在10万令吉以上的住宅),该业务由州级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根据遗嘱或法院判决书的要求将产权转让给外国人士;制造业公司购置工业用地;联邦和州政府部门、财政部、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州务卿或政府关联公司(GLCs)的产业购置;私有化转型机制下的产业购置;经财政部、贸工部等相关部门认证的国际采购中心、运营总部、代表处、区域办事处、纳闵离岸公司以及生物科技公司等特殊地位公司的产业购置。
外汇方面的注意事项
马来西亚的外汇管制受《2013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sAct2013)和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当地称为BankNegaraMalaysia)发布的外汇管理公告(ForeignExchangeAdministrationNotices)规制。
如果马来西亚实体的非居民股东向马来西亚实体进行注资(即认购该实体的股份),无论是以令吉或任何其他外币,均无需获得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的外汇管制批准。外国投资者从马来西亚汇回资金(包括股息和以令吉为单位的资产所得)无需获得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的外汇管制批准,前提是汇回的资金以外币支付。但是根据2022年6月更新的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的外汇管理公告,拥有令吉计价债务的公司在一个日历年内将5000万令吉或更多的资金转换为外汇资产,需要得到中央银行的批准。
此外,针对出口商,马来西亚要求出口商将其出口收入的75%转换为马来西亚令吉,并且所有的国内商品和服务贸易都必须只用令吉进行交易,不能选择用外币结算。
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申报
目前马来西亚没有对于外商投资的安全审查制度,也没有对外国投资者投资马来西亚做出约束的单一法律法规。通常而言,马来西亚的外商投资受到各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约束。
根据马来西亚《2010年竞争法》(CompetitionAct2010)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或市场垄断行为做出规定的最主要的法律,并由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alaysiaCompetitionCommission,MyCC)执行,主要管制反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种行为。《2010年竞争法》并未对并购交易审查做出明确规定,但在航空服务行业和通信行业开展并购交易需要进行审查,且该等并购交易均为采取自愿申报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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