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实体的类型
在印尼,外商可通过四种商业模式设立运营实体:外商投资公司(PMA) 、代表处(RO)、分支机构、合资企业。
外商投资公司(PMA)
在印尼,包含有外国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Perusahaan Terbatas,即PT)被称为PMA公司。印尼《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印尼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如提供服务或出售商品等)需注册一家外商投资公司(PMA)。此类公司需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在遵循印尼现行法规和条令的前提下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
设立程序简单,所需时间较短。一般而言,PMA公司从设立到商业运营需3~6个月,须在商业运营之前获取营业执照(izin usaha)。根据商业活动的性质,PMA公司可在注册后开始商业运营。例如,贸易或管理咨询类PMA公司在法定注册成立(获取法律人权部批准)后,两三个月内申请营业执照并开始商业运营。PMA公司允许投资者持有优先股。印尼《公司法》明确划分了股份类别,如拥有提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权力的股份、享有获取股息分红或清算收益优先权的股份等。
设立PMA公司有最低投资额限制。投资条例规定的最低投资额要求如下:a.总投资必须超过100亿印尼卢比(或等值美元),包含现金和贷款,但不含土地资产和建筑;b.实收资本必须等于认缴资本,金额至少为25亿印尼卢比(或等值美元); c.每个股东的参股须至少达到1千万印尼卢比(或等值美元),股份百分比应根据股票面值来计算。
设立PMA公司有最低股东人数限制。印尼《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至少要有两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公司法律实体。对于100%向外商开放的行业,外国投资者需确定第二位股东(可以是其关联方)持有PMA公司的股份。
投资总额可以是股权和债权的组合。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规定债权比不应超过3∶1 (“债权”包括股东借款)。在实践中,BKPM可根据具体商业投资计划接受更高的比例。BKPM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可能会对特定行业(如制造业、建筑业)提出更高的投资要求。
分支机构
2007年,印尼《公司法》规定,除银行、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外,通常不允许外国公司在印尼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处
代表处(RO)是由一家外国公司设立的授权办公室,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一般来说,RO不允许在印尼开展任何商业活动(如签订合同签发发票和接收付款),仅可开展市场调查和沟通协调(即作为海外总公司与印尼相关方的联络办公室)。
目前在印尼可以设立不同类别的RO(如区域RO、贸易RO和公共工程RO等),每种代表处都有特许的活动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提供工程服务的代表处,即公共工程RO可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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