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路径的考量——独资,抑或合资
在对越南进行投资的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外国投资者选择的主要形式。
一方面,投资者需要考虑是选择独资还是与越南当地伙伴合资设立公司。实践中,可以结合以下因素,考虑是否需选择 与越南本土合作伙伴进行合资,设立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
(1)是否有土地需求。在房产、酒店等投资领域,土地资源往往来源于越南本地投资者。有些项目初期会以越外合资形式 开展,越南本地投资者虽无资本优势,但是可提供土地使用权。项目启动后,外国投资者可逐步买断越南本地投资者所持 有的权益进而使合资公司成为外商独资。
(2)是否存在外商投资限制领域。针对越南法律限制了外资比例上限的行业,外国投资者必须选择与越南本地投资者合 资。比如,在外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设立合资银行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且 外国银行提出在越南开业前的一年,必须拥有至少100亿美元的资产。
(3)敏感或附条件行业。即便相关行业允许外商独资,但是由越方合作伙伴先行设立公司并取得必要的经营许可将更为简 便,外方投资者可在合资公司设立并具备经营条件后以投资方式进入公司。我国投资者需要特别关注新的越南《投资 法》附件四所列的227项附带限定条件的行业。
另一方面,如果决定选择多股东的公司形式,则投资者需要考虑是选择设立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实践 中,有限责任公司更多用于小型企业,股份公司适用于大型企业。 一般这种选择需要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战略,并考虑 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各自的优缺点加以确定。如果投资者在越南投资规模较大,且希望未来开展资本运作, 或者希望募集更多资金,则可以考虑采取股份公司,而不是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
二、投资路径的考量——股权收购,抑或资产收购
外国投资者需要综合考虑收购目的、目标企业的法律状况和负债情况、目标企业的实质、经济效益以决定究竟选择股权 收购抑或资产收购。其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包括行业特征、目标企业的历史债务、税收、许可证照和资质等。
(一)股权收购
在越南的并购交易实践中,选择股权交易最主要的两大因素包括:
(1)一是针对特殊的行业或附条件行业,希望继续承继目标公司的资质、许可证。
(2)二是收购者希望利用原有的税务亏损、税收优惠等等好处。根据越南法律规定,公司的税务亏损可以从亏损首次发生 的当年开始最多结转五年。因此,目标公司在交易前发生的亏损可以在收购后继续从公司的应纳税收入中抵消。如果目 标公司享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则在股权交易后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继续保留。
但是,受让方在股权交易中也将不可避免地继承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负担,包括税务负担、金融债务等。因此,在股权 交易中,有关目标公司的税务负担和债务状况的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税务负担的后果可能是在股权交易完成 后若干年才显现,因此建议收购方聘请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税务尽职调查,并聘请税务律师起草专业的税务补偿条 款和陈述保证条款,以维护自身利益。实践中,转让方通常会要求税务机关进行完税,以在股东变更前完成所有历史缴 税义务。
越南法律对股权收购交易的转让方会征收资本利得税。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时,转让方需按照其所获收 益的20%予以缴付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外国个人投资者,其被视为非税收居民,转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时需按照 转让收益的0.1%予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投资者倾向于选择股权交易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1)外国投资者是否希望承继目标公司的资质、许可证,比如重工业、制造业、医药业、物流业等需要相应资质的行业;
(2)外国投资者是否希望承继目标公司已有的土地使用权。以收购公司股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需时间较短,且股权交 易不需要缴纳VATl⁴
(3)目标公司是否享有税收优惠、税务亏损、退税政策;
(4)外国投资者是否希望规避资产交易伴随的增值税、印花税;
(5)目标公司的历史负债(包括金融机构贷款、税务负担)是否在投资者可接受范围内。
(二)资产收购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潜在的负债问题和为税务折旧目的重新确定资产价值,资产交易可能更合适。资产交易的优势是收 购方可以规避潜在的历史负债 ,但是也面临一些劣势,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外国投资者必须先在越南设立新设实体才能开展资产收购,而不能直接以外国自然人或外国实体身份开展资产收购活 动。
(2)在资产交易中,涉及的税赋种类较多,包括增值税、印花税、登记税。
i.就增值税而言,越南的大多数资产在转让时都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0%,此外就特定类型的资产可以结 合实际情况而适用税率为0%、5%和增值税免税的情形。出售方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包含到转让价格中,且在发票 中标注。
ii. 就登记税而言,转让需登记的资产需支付登记税 ,并且要求收购方在办理所有权登记时支付相应的登记税,且最晚 不得迟于交易日期后30天内申报和支付。不同资产的登记税费率不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登记费费率是财产价值的 0.5%,而汽车或交通工具的税率为2%至10%。
iii. 就印花税而言,根据越南法律,如果转让需登记的资产,则受让方作为新的资产登记所有人需要缴纳印花税。除少于 10座的汽车、飞机和船舶外,越南法律规定的印花税上限是5亿越南盾,因此,实践中印花税对资产转让双方的影响不 大。
(3)在资产交易中,未使用的税务亏损仍属于转让方,因此,资产交易中,受让方不能再利用税亏和税收优惠。如果外国 投资者希望在收购时保留继续使用税亏,则需要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
(4)资产收购的双方需要注重资产转让价格的公允性。越南税务当局经常对双方谈定的资产转让价格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 格提出质疑,并按照税务当局认定的公允价格重新确定税基。如果税务局认定资产转让价格不公允,则可能触发新的额 外税务负担。
除了需要在越南新设实体外,通常而言,以下几方面因素将使投资者倾向于选择资产交易的投资路径:
(1)目标公司的历史负债(包括金融机构贷款、税务负担)超出了投资者可接受范围;
(2)外国投资者收购的资产所处行业并非特殊行业或附条件行业;
(3)目标公司本身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相应资质或相应资质再申请比较容易;
(4)目标公司本身并不享有显著税收优惠措施。
虽有上述参考因素,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作出决策前,投资者应当结合收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三、投资路径的考量——是否设立离岸公司作为SPV
(一)设立SPV的好处
很多跨国企业在开展业务投资时往往会寻求通过离岸特殊目的载体(“SPV”) 实现对越南的投资,包括在BVI、开曼群岛 或香港、新加坡设立SPV, 以完成对越南的投资。外国投资者设立SPV主要是希望实现如下目的:
·纳税筹划,减少或避免税负,特别是股权转让退出时被征收资本利得税(比如越南可能征收20%资本利得税,而新加 坡是0%);
·灵活退出,可以通过转让SPV实现从越南的业务中退出;
·避免在越南直接转让股权面临的监管合规要求;
·风险隔离,通过设立SPV隔离母公司直接对越南业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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