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英美公司分立的公司法原理和税法理论,企业分立从交易模式上看可以分为“让产分股式”分立(Spin Off)、“让产赎股式”分立(Spit Off)以及“股本分割式”分立(Split Up)三种。博大将这三种类型总结如下表:
注:①此处的受控公司是指受控的子公司,与我国59号文和4号公告所规定的“控股企业”一样都是指本公司的下层公司;
②在中国公司法规下,公司分立并不能向已存在的公司进行分离资产和负债;
③从这个意义上说,台湾学者把它称为“比例分配型公司分立”,我国学者也有称为“标准公司分立”、“纯粹公司分立”。“让产分股式分立”的称谓也是来源于此。美国联邦税法则将其称为“Spin Off”;
④就此而言,台湾学者将它称为“股份偿还型公司分割”,我国学者也有称为“换股分立”。美国联邦税法则称为“Split Off”;
⑤就此而言,台湾学者将其称为“母公司清算型分立”,中国学者也称为“解散分立”。“股本分割型分立”的称谓就来源于此。美国联邦税法将其称为“SplitUp”。
⑥因此,“Split Off”分立往往是“不成比例型分立”。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企业分立的分类站在中国公司法规下,“让产分股式”分立(Spin Off)并不存在,我们将后文中详细分析这个问题。“让产赎股式”分立(Spit Off)则属于我国公司法下的存续分立。“股本分割式”分立(SplitUp)则属于我国公司法下的新设分立或解散分立。在企业分立实务时尤其需要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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