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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59号文第六条第(五)项第3目规定:“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该规定意味着,在存续分立中,存续企业和分立企业之间的亏损按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在解散分立中,各分立企业按照各自的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配被分立企业的亏损。

【案例】特殊性税务处理下的亏损弥补

沿用【例18-2】的资料。假定分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

【解析】存续的X和新设的Y之间各自分配亏损为1,000×30,000/50,000=600(万元)和1,000×20,000/50,000=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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