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在其不朽名著《共产党宣言》中写到:“一个幽灵,共产主义的幽灵,在欧洲徘徊。旧欧洲的一切势力……都为驱除这个幽灵而结成了神圣同盟。”依笔者管见,一百年后,在新旧世纪之交,“税收”倒像是一个幽灵,国家若没有税收便无法存在,社会福利也将无从谈起;而纳税人——不论是法人、自然人,则视其如“幽灵”,总想避之而又挥之不去。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不缴税就是违反税法。而现实又是大多纳税人并不情愿缴税,为国人所称道的所谓“发达国家纳税人纳税意识强”,其实其纳税人更看重的还是“不多缴一分钱”。西方的政治家也正是看到了这点才将税收政策作为攻击对手或自己竟选的主要内容,如于2000年11月美国总统大选的总统候选人中,募集资金最多、也是最热门的总统候选人——得克萨斯州州长乔治·布什(小布什),在其竞选演说中就有一句很讨纳税人喜欢的话:“如果我们降低税收,我们就会繁荣。我有一个计划,将减少边际税收率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也对挣扎在贫困边缘的家庭给予帮助,我保证我们获得竞选胜利之后,剩余的所有款项都必须返还美国人民,而不能由政府开销。”(载《北京青年报》,1999年7月19日)
税收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一个永恒的热点,因为不论法人、自然人,不论富人、穷人,都可能在直接、间接地纳税,而作为纳税人或赋税人都希望减轻自己的负担。中国的毛阿敏、刘晓庆,德国的格拉芙、意大利的帕瓦罗蒂都先后陷入了涉嫌逃税案。前世界首富——微软集团主席比尔·盖茨的父亲老盖茨通过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披露,盖茨计划捐出微软20%的财产——1000亿美元,协助世界各国解决艾滋病、疟疾等病毒问题(载《北京青年报》,1999年8月3日)。这是迄今为止全球最大一笔以个人名义的慈善捐款,此善举本应值得称颂,但偏偏有人提出“此项捐献,将使他在美国享有大笔的免税权”。此说也可能并非空穴来风,这说明富人捐款既有其想做“好人”的一面,也多与税收有关。世界媒体大王鲁珀特·默多克在英国的主要控股公司——新闻投资公司,在过去11年中,共获利近14亿英镑(21亿美元),但其在英国缴的公司所得税净额竟然为零,真是“绝顶精明”。看来,这位68岁的商人,不仅在生意上精于经营,而最“精明”之处还是表现在其税单上,他正是靠着独特的“扩张和避税手段创造着超级利润”。
有人说,现在是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智慧者进行税务规划。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确立了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征税与纳税都应该在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即征纳双方要共享现代文明。税务规划应该予以正视、着力进行探讨。纳税人应该做守法人、文明人、智慧人。
税务规划的概念
什么是税务规划呢?税务规划亦称税收筹划、纳税筹划(tax planning)。在西方发达国家,税务规划对于纳税人来说是耳熟能详的,而在我国,则处于初始阶段,人们对此有极大的兴趣,但又似乎心有所忌。国际上对税务规划概念的描述也不尽一致,以下是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的《国际税收辞汇》是这样下定义的:“税务规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的《个人投资和税务规划》一书说:“税务规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另一印度税务专家E.A.史林瓦斯在他编著的《公司税收筹划手册》中说道:“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务已成为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威胁。”
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已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在援引知名法官汉德的“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赋税;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款。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侈谈空论而已”这一段名言之后,进行了如下阐述:“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款。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款是税务规划的目标所在。”他接着说:“美国联邦所得税已变得如此之复杂,这使为企业提供详尽的税务规划,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现在几乎所有的公司都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研究企业主要经营决策上的税收影响,为合法地少纳税制订计划。”另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尽量减少缴纳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筹划,如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投资采取租用还是购入的方式,以及交易的时间。”
如果把时间追溯到更早一点,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做了有关税务规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同,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
总括各家之言,本书对税务规划的概念归纳如下:
税务规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税务规划概念的狭义与广义之分
本书认为,税务规划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税务规划仅指节税,广义的税务规划既包括节税,又包括避税及税负转嫁。在税务规划实务中,节税与避税往往难以严格划分,因此,本书所述税务规划是广义的税务规划(节税、避税在11.2详述)。
税务规划的基本含义
税务规划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人或企业法人,他们本身可以是税务规划的行为人,也可以聘请税务顾问代理;税务规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的现行税法为前提的;税务规划的目的(目标)是纳税人税收负担最低化或税后财富最大化。为此,争取实现“纳税最少”、“纳税最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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