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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有哪些技术和方法



从税制构成要素的角度探讨,税务规划的基本技术可以归纳为以下八类:

1)免税技术(tax exemption technique)

免税技术是尽量争取免税期最大化的节税技术。比如,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有一定时间的免税期。如果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下节减税款。

2)减税技术(tax reduction technique)

减税技术是尽量争取减税待遇和使减税最大化、减税期最长化的节税技术。比如,

A、B、C三个国家,公司所得税的普通税率基本相同,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某企业生产的商品90%以上出口到世界各国,A国对该企业所得按普通税率征税;B国为鼓励外向型企业发展,对此类企业减征30%的所得税,减税期为5年;C国对此类企业减征40%的所得税,而且没有减税期限的规定。打算长期经营此项业务的企业,完全可以考虑把公司或其子公司搬到C国去,从而在合法的情况下,使节减的税款最大化。

3)税率差异技术(tax rates diflerence technique)

税率差异技术是尽量利用税率的差异使减税最大化的节税技术。在开放经济下,一个企业完全可以利用税率的差异使节减的税款最大化。比如,A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是33%,B国为40%,C国为38%,那么在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的条件下,投资者到A国开办公司就可使减税最大化。

4)分割技术(splitting technique)

分割技术是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使节减的税款最大化的节税技术。所得税和财产税的适用税率一般是累进税率,计税基础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也越高。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可以减小计税基础,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款。比如,一国应税所得20万元以下的适用税率是10%,20万元到40万元部分的适用税率是20%,该国允许夫妇分别或合并申报,一对某年各有应税所得18万元的夫妇就可以分别申报纳税。一些国家的税务机构向纳税人免费寄发的纳税宣传小册子也指导纳税人如何分割所得和财产,以便节税。

5)扣除技术(deductions technique)

扣除技术是使税收扣除额、宽免额和冲抵额等尽量最大化的节税技术。在同样多收入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宽免额和亏损等冲抵额越大,计税基础就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所节减的税款就越大。比如国家允许公司按两种方法扣除国内业务招待费:一是按公司销售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算扣除;二是按限额规定的实际发生额扣除。公司就完全可以选择可扣除招待费较多的方法计税。

6)抵免税技术(tax credit technique)

抵免税技术使税收抵免额尽量最大化的节税技术。各个国家往往规定了多种税收抵免。如国外所得已纳税款抵免、研究开发费用等鼓励性抵免。税收抵免额越大,应纳税额越小,所节减的税款就越大。对一个必须不断进行科研开发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的企业来说,在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的条件下,就可以选择缴纳税款更少的方案。

7)延期纳税技术(tax deferral technique)

延期纳税技术是尽量采用延期缴纳税款的节税技术。递延纳税是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纳税人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需支付利息,对纳税人来说等于是降低了税收负担,纳税期的递延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节省了利息的支出,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因为延期后缴纳的税款由于通货膨胀币值下降,更加降低了实际的税额。纳税人在某一年内收到特别高的所得,有可能被允许将这些所得平均分散到数年之后去计税和纳税,或是对取得高所得年度应纳税款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以避免纳税人的税负过重。若允许纳税人对其营业财产采用初期折旧或自由折旧法可以减少高折旧年度的应税所得,从而实现延期纳税,鼓励投资。如国家规定公司国外投资所得只要留在国外不汇回,就可以暂不纳税,那么,把国外投资所得留在国外,就会有更多的资金可供利用,将来可取得更多的收益。税收递延的途径很多,纳税人可充分利用税法给予的优惠,积极创造条件,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税务规划,享受应得的税收实惠。

8)退税技术(tax repayment technique)

退税技术是尽量争取退税待遇和使退税额最大化的节税技术。一些国家对某些投资、某些已纳预提税等有退税规定,在已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退税无疑是节减了税款。比如,A国规定企业用税后所得进行再投资可以退还已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40%,公司在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的条件下,用税后所得而不是用借入资金进行再投资,无疑可以节减税款。

税务规划的方法很多,这里仅主要就节税的基本方法简述如下:

1)价格转让法

价格转让亦称转让价格、转让定价。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取更多利润和更多地满足经济利益的需要,以内部价格进行的销售(转让)活动。这是节税实践中最基本的方法。

企业(经济实体)之间的经济往来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经济利益联系的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二是有经济利益联系的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前者在购销活动中不易在价格方面做文章,后者之间会经常发生大量的交易往来,不论是内部定价,还是协商定价,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局外人很难获得定价的真实资料。为确保双方或集团(公司)的最大利润,其价格会有扭曲现象,可能高于或低于成本,甚至根本不考虑成本,这种价格一般称为“非正常交易价格”、“非竞争价格”或“非独立企业价格”。

由于转让价格的具体运用不同,其作用也是特定的:

(1)节税或者拖延缴纳所得税。价格转让可以使转出方与接受方的实际税负趋缓,甚至消失。它适用于规定起征点的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的情况。

(2)减少从价计征的关税。利用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发生进出口业务,通过拆装、分包、增减批量等方式使纳税额减少。

(3)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通过转让价格实现税负最小。利用高税区与低税区的税率差别,躲避高税区,使高税区成本提高,利润减少,而使低税区相反,确保公司整体税负最轻。

(4)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逃避外汇管制。不少国家的外汇管制较严,价格转让如果在施行不同外汇管制办法的国度进行,会使外汇管制失效或减效。因为价格转让可以起到货币转让的效果,如果甲国外汇管制很严,乙国外汇管制松,甚至不管制,那么在甲国的企业向在乙国的企业转让产品或劳务时,就可以起到逃避甲国外汇管制的作用。

(5)有助于减轻、消除风险。转让价格不仅使有利益关系的企业之间受益,而且也使风险随利益的均摊而降低,从而增强其竞争实力。

由此可见,在不同情况下采用价格转让法,可以实现特定目的、发挥特定作用。不论是集团公司,还是非集团公司,只要它们之间有经济利益关系,并且是非单一利润中心,也就是说,它们之间有互补性、合法性,既保持独立,又进行联合,就能以转让定价方式来进行节税。各国为防范节税,对关联企业都有所界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认为,凡是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是关联企业关系:一是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二是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其原则也适合于非缔约国的一般跨国企业。

从各国的税收实践看,对关联企业的界定具体有三种方法:第一种,股权测定法。据企业之间相互控股的比例,达到规定比例者便构成关联企业,各国确定的具体比例不尽相同,一般为25%~50%。第二种,实际控制管理判定法。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企业之间相互控制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不单纯按股权比例确定。第三种,节税港特殊处理法。有的国家对境内企业与设在节税港(国家税务当局确认)的企业进行交易按关联企业对待。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关联企业也规定了认定标准。

2)成本(费用)调整法

成本(费用)调整法是通过对成本(费用)的合理调整或分配(摊销),抵销收益、减少利润,以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节税方法。应该指出,合理的成本(费用)调整和分摊,应是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在可允许的范围内,所做的一些“技术处理”,它不是违反有关法规制度,不是乱摊成本、乱计费用。企业会计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其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其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这是作为真正的独立实体的必然要求。

成本(费用)调整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各种经济实体,在具体运用时,有发出材料、库存材料成本计算法,销售商品、库存商品计算法,折旧计算法,费用分配(摊)法以及技术改造运用法等。

企业发出存货成本计算与结转方法有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分批实际进价法、毛利率法等,如果平时采用计划成本计价(工业企业)、零售商业企业采用售价法,还可以有不同的成本差异率、进销差价率计算方法,企业库存材料、商品等存货,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定额(计划)成本法等。企业不论先确定发出存货成本,还是先确定库存存货成本,都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

折旧计算方法有平均折旧模式与递减折旧模式两种类型,每类模式又有不同的折旧方法。企业从节税的角度选择折旧方法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推迟或减缓(不是减少)应纳税款。因此,要考虑折旧时间、预计残值、各折旧方法的特点、所得税规定等因素,综合考虑,不能顾此失彼。

成本(费用)分配(摊)法是指一次(笔)费用如何分配(摊)才能使企业利益最大。费用分配(摊)方法很多,有直接计入法、分期平均分摊法、净值摊销法、五成摊销法等,企业应根据各项费用的特点,合理选择分配(摊)方法。

技术改造运用法是指企业在固定资产(设备)投入使用后,在对其进行技术改造时,要综合考虑设备本身的技术状况、年收入情况、所得税税率等因素,选择税负最轻、税后利润多的年度进行技术改造(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前提下)。

3)筹资法

筹资法即利用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使税负最轻的方法。筹资是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项重要理财活动。企业的筹资渠道除了靠自我积累外,还可以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之间拆借、向社会或企业内部发行债券、吸收入股等。

不同筹资方式的税收效果不同。对筹资(站在对方角度是投资)的税务规划也是一个重要内容。

4)租赁法

租赁可以获得双重好处,对租入方(承租方)来说,它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增加负担和承担风险,同时,又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应纳税额;对出租方来说,不必为如何使用这些设备及利用效果而操心,获得的租金收入通常比经营利润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也是一种减轻税负的行为。

5)低税区节税法

低税区包括税率较低、税收优惠政策多、税负较轻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就属于低税区,世界上有些国家或地区,如巴哈马、百慕大、巴拿马、摩纳哥等都属于低税区和自由港(节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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