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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税务处理



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而言,最核心的部门规章毫无疑问是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下称“《重组管理办法》”)。除此之外,还可能涉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第30号令,下称“《发行管理办法》”)、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下称“《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下称“《收购管理办法》”)等。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重组管理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从实践来看,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交易非常普遍。那么,这样的交易从所得税税务处理视角来看又如何呢?博大以一个上市公司案例来进行说明:

【案例】郑州煤电股份(600121)与控股股东郑煤集团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基于税务视角的思考

根据2012年12月28日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郑州煤电”,600121)公布的《郑州煤电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郑州煤电计划将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资产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郑煤集团”)优质煤炭业务资产进行置换,资产置换差额由郑州煤电向郑煤集团定向发行股份作为对价支付;同时,郑州煤电向最多不超过九名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配套融资,募集资金拟用于提高公司重组项目的整合绩效和煤炭资产的技术改造等。有关重组方案的示意简图如下:

企业重组方案

1.拟置入资产:本次交易郑煤集团拟置入郑州煤电的优质煤炭业务资产包括白坪煤业100%股权、新郑煤电51%股权、教学二矿51%股权、分公司芦沟煤矿及本部煤炭业务相关的部分资产及负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拟置入资产评估值422,775.36万元;

根据《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重组涉及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及负债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2]27号),截至2011年12月31日,拟置入资产的资产总额为187,025.46万元,负债69,356.71万元,净资产117,668.75万元;评估值总资产为493,549.12万元,负债70,773.76万元,净资产422,775.36万元;总资产评估增值306,523.66万元,增值率为163.89%,净资产评估增值305,106.61万元,增值率为259.29%。上述评估结果已经河南省国资委备案。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评估值为基础,本次交易对拟置入资产最终作价为422,775.36万元。

2.拟置出资产:本次交易郑州煤电拟置出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资产为其持有的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煤电长城87%的股权、鼎盛置业51%的股权,以及公司对这两家公司的债权。截至2011年12月31日,拟置出资产评估值102,923.15万元;

根据《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重组涉及的该公司部分债权及其持有下属公司股权资产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2]28号),截至2011年12月31日,拟置出资产账面价值74,554.08万元,评估值102,923.15万元,评估增值28,369.08万元,增值率38.05%。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评估值为基础,本次交易对拟置出资产最终作价为102,923.15万元。

3.资产置换差额以发行股份作为对价支付

经过上述资产置换后的差额319,852.21万元,由郑州煤电向郑煤集团定向发行股份作为对价支付,发行股份316,999,213股;

4.配套融资

郑州煤电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不超过11,500万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0.12亿元,用于向白坪煤业增资、购置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和补充营运资金。

【评析】1.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定性

从该交易来看,系上市公司郑州煤电与其母公司郑煤集团之间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行为,包括如下两个部分:一是,“资产置换”交易;二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从59号文的视角来看,可以视为上市公司郑州煤电(收购方)以“置出资产”(两个子公司股权)和增发的自身股份作为对价收购其母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包括股权资产和非股权资产)的资产收购交易。

2.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所得税税务处理

(1)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郑州煤电股权支付比例如何确定呢?郑州煤电以持有的两个子公司的股权作为收购对价是否符合股东权益连续性规则呢?显然,根据我们前面专题讨论的结果,并不符合。但根据59号文和4号公告的规定,股权支付比例几乎等于100%(债权的价值很小)。

②在确定收购的标的资产的比例标准(50%)时,是否需要考虑郑州煤电持股(56.62%)郑州煤电的股权资产(作为“投资资产”对待)呢?基于前述第六部分的讨论,博大认为,应该排除该项投资资产并在剩余资产范畴内来进行认定。

(2)特殊性税务处理

假定本交易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要件,则我们需要解决如下三个问题:

①郑煤集团取得的郑州煤电(收购方)增发的股份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②郑煤集团取得的煤电长城87%的股权、鼎盛置业51%的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③郑州煤电(收购方)取得的白坪煤业100%股权、新郑煤电51%股权、教学二矿51%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博大认为,根据59号文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因此,郑煤集团取得的郑州煤电(收购方)增发的股份的计税基础以其置出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郑煤集团取得的煤电长城87%的股权、鼎盛置业51%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该等股权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但正如我们在前面分析的那样,按照59号文的规则,这样确定的计税基础将导致重组前后税负不相等的结果;郑州煤电(收购方)取得的白坪煤业100%股权、新郑煤电51%股权、教学二矿51%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该等股权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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