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债务重组通常还包括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或债权人并没有作出让步时的债务重组。事实上,此时还称为“债务重组”并不十分恰当,其实质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债务清偿”。那么,这样的债务重组不能适用《债务重组准则》和59号文的规定,又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呢?博大对此做如下分析:
(一)会计处理方面
事实上,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又可以细分为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和作出让步两种类型。对于前者,可以理解为正常的债务清偿,债务人并不能取得债务重组收入。比如,债务人以货物全额抵偿所欠的债务和利息;对于后者,可以视为“无法支付的债务”处理。关于“无法支付的债务”的会计处理,2001年的会计制度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2006年发布的会计准则没有涉及此内容,应用指南也没有表述。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出发以及比照其他相关的准则如《债务重组准则》,有关债务重组所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一债务重组利得”,以及制定新的会计准则尽量应与现行税法趋同,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角度出发,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企业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较为妥当。
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的债务重组也可细分为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和作出让步两种类型。对于前者,依然理解为正常的债务清偿,债务人并不能取得债务重组收入。对于后者,其实就是《债务重组准则》和59号文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债务重组”了。
(二)税务处理方面
根据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重组中,如果债务人取得了债务重组收入,会计上已经作出了收入的会计处理,因此在确认的当期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债权人并没有作出让步时的债务重组而言,不存在确认债务重组收入或所得的问题,因此也不存在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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