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范围内,打击跨境逃税的呼声日益高涨,推动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全球税务信息透明化变革。这场变革的核心,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导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简称CRS)。什么是CRS,CRS概念来自美国为防止美国纳税人逃避纳税而实行的《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
共同申报准则CRS并非旨在创造新税种,其核心目标是帮助各国税务机关收回本国居民应依法缴纳的海外税款。它构建了一张全球性的“信息高速公路”,使参与国之间能系统、常态化地自动交换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这一机制从根本上颠覆了过往依赖信息不对称进行财富规划的模式,对全球高净值人群的资产配置、财富传承与税务合规提出了终极挑战。
中国的CRS监管正从四个方面强化:
1、稽查范围扩大:从超高净值人群延伸至持有美股、港股、数字货币等跨境资产的中产阶级群体。
2、智能比对升级:税务机关已建立CRS数据与“金税四期”系统的智能比对模型,能够自动识别“长期大额境外存款无申报记录”等异常模式,将税务稽查从“人工抽查”升级为“智能匹配”。
3、监管法规完善:持续完善配套法规,将虚拟货币交易纳入监测,并制定数字资产的CRS申报规则。
4、执法力度强化:持续强化执法,但对主动补税提供“滞纳金减免政策”,为高风险人群提供了自查和补救的窗口。全球合规网络正在迅速收紧,财富规划的“时间窗口”正在迅速关闭。任何依赖信息不对称的传统架构都将面临巨大的合规风险,CRS已从一个“数据收集”工具转变为一个具有强大“数据应用”能力的监管利器。
共同申报准则CRS与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的核心差异
要理解CRS,需要将其与前身《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简称FATCA)进行比较。FATCA由美国主导,其设计是单向的,要求全球金融机构向美国国税局(IRS)申报美国纳税人所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CRS则以此为基础制定,但运作原理存在关键差异,CRS是一套多边互惠的机制,参与国之间以年度为周期,自动交换本国税务居民在他国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
共同申报准则CRS申报机制:透明化无死角
CRS要求参与国/地区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基金公司、券商、保险公司等,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识别其税务居民身份。一旦账户持有人被识别为非本地税务居民,该账户即被视为“可报告账户”。
金融机构需要收集并申报以下信息:
账户持有人信息: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和地点、税务居民国及纳税人识别号(TIN)。账户信息:账户号码、开户金融机构名称和识别号。资产情况:日历年末或截止日前的账户余额或价值。收入记录:当年的利息、股息、信托分配、基金赎回等。
CRS不设最低门槛,无论是新开设的个人或“消极非金融机构”公司账户,还是已有的个人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信息交换。这打破了过去通过“蚂蚁搬家”或分散账户来规避申报的传统思维,使得任何跨境金融账户都可能暴露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下。值得注意的是,申报并非以账户是否产生收入为前提,而是基于“税务居民身份”及“账户存在本身”,这使得信息透明化的强制性得到极大强化。
共同申报准则CRS的实施从根本上重塑了家族信托的角色与合规逻辑,使其从传统的“隐形堡垒”转变为必须面对“透明化”挑战的财富结构。家族信托设立流程:香港、新加坡、BVI热门信托有哪些优势?
信托分类:决定申报义务的“第一道门槛”
在CRS框架下,信托的首要任务是根据其活动性质进行分类,这决定了其申报义务。信托可能被认定为“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FI):如果信托由专业的受托人公司管理,且其投资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该信托通常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类的金融机构,需承担独立的尽职调查和申报义务。
非金融机构(NFE):如果信托不符合金融机构定义,则被视为非金融机构。此时,信托只有在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开户时,才会被该金融机构识别和申报。
这种分类是CRS合规的起点,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信托设立时,除了考虑资产隔离和传承,更要将“CRS分类”作为核心设计考量。
“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穿透审查原则
CRS对信托合规影响最深刻的机制是针对“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穿透”审查原则。一个信托如果其收入中超过50%为股息、利息、租金等“消极收入”,或资产中超过50%为产生此类收入的金融资产,则被定义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果信托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其开户金融机构就必须“穿透”信托本身,识别并申报其“控权人”的税务信息。这一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信托作为“信息防火墙”的可能性。
谁是信托的“控权人”?
CRS对信托“控权人”的定义非常宽泛,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人:设立信托并注入资产的人受托人:负责管理信托资产的人或实体保护人:监督受托人并拥有特定否决权的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人或受益人类型
在信托架构中,几乎所有核心参与方的身份信息都可能被披露,这颠覆了信托在部分人眼中“完全保密”的传统认知。
主流离岸信托司法管辖区的合规实践
新加坡信托:尽管新加坡信托提供法律保密体系,但作为CRS参与国,其金融机构仍有义务遵守CRS要求。信托的保密性是针对公众,而非税务机关。
香港信托:香港自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生效以来,已建立了完整的AEOI框架。金融机构需识别税务居民身份与账户所在地不同的客户,并向香港税务局申报。
BVI信托: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以“税收中立”闻名,但它同样是CRS参与国。BVI信托虽然在当地免税,但其CRS申报义务依然存在,特别是当受益人居住在CRS参与国时。其最新指南表明,信托作为非申报金融机构,其受托人需要进行申报。这表明,税收中立不等于信息中立。
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 简称FO)作为高净值家庭的财富管理实体,在CRS框架下并非天然免于申报。如果其性质符合“投资实体”的定义(例如,超过50%的总收入来自投资),或作为多家族办公室(MFO)管理多个家族基金,则可能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这种身份转变意味着,家族办公室的规划不再仅仅是投资效率和成本的考量,更要将自身的CRS合规性纳入核心考量。香港、迪拜、新加坡的家族办公室政策对比
在CRS时代,税务居民身份的界定已成为信息交换的“触发器”和“目的地”。多重税务身份的安排,本质上是基于对各国税法体系的深刻理解,进行合法、真实的身份重构,而非简单的“规避”。
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与“双重居民”风险
国际上普遍采用“183天规则”作为判断个人税务居民身份的关键标准。然而,各国的具体认定标准可能不同,可能涉及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等。由于各国国内法的差异,一个人可能同时被两个或多个国家认定为税务居民,这会带来重复申报和税务争议。在这种情形下,金融机构会根据客户填写的“自我证明表格”来判定其税务居民身份。如果信息存在差异,可能直接引发税务机关的进一步审查。因此,对于涉及多重税务身份的人士而言,评估各地认定标准并适时获取官方的“税务居民证明”变得尤为重要。
“美国税务居民”的特殊风险
美国未加入CRS体系,但其通过FATCA构建了一套更严苛的全球征税体系,这为盲目转移资产的人士敲响了警钟。一旦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个人将面临全球收入在美征税的义务,并须遵守FATCA、CFC、PFIC等更复杂的合规要求。盲目地将资产转移至某个“非CRS”国家,很可能从一个合规框架跳入另一个更复杂、更严苛的框架。
CRS时代下的财富综合规划路径
CRS是全球税务透明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强制性地打破了信息壁垒,使得传统的离岸财富隐藏模式不再可行。可以预见,未来的监管将更加严密,信息交换将更加高效。
对于高净值家庭而言,与其被动等待税务稽查,不如主动拥抱新规则,将合规性视为财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通过专业的家族信托设计、家族办公室的战略部署以及多重税务身份的合理安排,可以构建一个在透明化新时代下依然稳固、高效且可持续的财富传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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